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申报推荐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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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 单位申报推荐的通知 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更好地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全面深入助推“平安上虞”建设,按照省、市关于“青少年维权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上虞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2014年度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争创条件 在我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关工委、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文广、广电、卫生、市场监督、质监等15个行业(系统)中,符合《关于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意见》(浙未[2011]1号)、《浙江省“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实施办法》(浙未[2011]2号)有关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工作成效明显,具有创建意愿的部门单位、职能科室、基层站(所)、村(社区)等均可申报上虞区级“青少年维权岗”。近两年内已获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命名的单位不再参评。 二、争创程序 1.申报阶段(2014年9月中上旬) 各争创单位自行填写《2014年度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申报推荐表》(附件1),并附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于9月19日前报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初审、创建阶段(2014年9月下旬——2015年8月) 区未保委办和争创单位所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对上报的争创单位进行联合审核,正式确定2014年度区级“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名单。争创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系统)“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结合工作职能,开展为期一年的创建活动,并在创建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争创单位要从创建之日起,在单位显要位置将创建承诺进行公布(附件2),创建期间凡出现投诉、举报情况(监督投诉电话为82213218)并查实的,将取消创建资格。同时各争创单位要积极发挥新媒体作用,全面展示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和风貌,要求开通腾讯微博,及时将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上虞共青团(腾讯微博)。 3.考核、命名阶段(2015年9月) 区未保委办将联合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争创单位进行集中考核。考核通过后,区未保委办将在“上虞共青团”网站上对拟命名的2014年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完毕无异议的争创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发放区级“青少年维权岗”铜牌。 4.复核阶段(2016年) 区未保委办将对已命名“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青少年维权岗”将取消其称号并摘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开展“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工作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本着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做好争创单位的推荐工作,切实把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最优秀单位推荐上来。 2.扎实推进,力求实效。各争创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细致的创建计划,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争创工作,确保争创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发挥争创单位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我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不断深化。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各争创单位要在扎扎实实开展争创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争创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展示争创单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善于总结创建工作的经验做法、注重收集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青少年维权岗”品牌效应。 未尽事宜,请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吴佳薇,电话:82213218。
附件1: 2014年度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推荐申报表 附件2: 2014年度上虞区“青少年维权岗”争创单位公示(样本) 上虞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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