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上虞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虞人社〔2015〕25号)

发布日期:2015-10-23字体:[ ]


为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一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74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14]54号)精神,特完善我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明确如下:

一、见习对象和条件

1.上虞生源及在虞大中专学校毕业前六个月的大中专学生;

2.上虞区户籍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见习补贴的期限

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见习基地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觉遵守国家人力社保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岗位。

2.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拥有一定数量的对见习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

3.见习岗位一般为人才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岗位。在见习结束后,见习生的录用率不低于30%。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向上虞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上述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实地考察评估、合议确认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同时,通过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信息,供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选择。

四、见习基地的取消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由原认定机构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1.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见习培训生合法权益的;

3.两年内不能持续提供见习岗位的。

五、见习补贴的项目、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满3个月或6个月后,见习基地可申请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中专和大专毕业生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见习基地支付。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

(三)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在被其所在的见习基地招(聘)用后,见习基地可以给其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助。

六、见习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见习培训结束后,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向区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

1.见习花名册;

2.见习申请审核表;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4.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6.见习后补缴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7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和拨付。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见习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拨付到见习基地指定账户。

七、其他事项

1.见习基地要建立补贴台帐,对见习培训补贴对象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实行分类汇总并保存备案。有必要时,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2.就业见习活动以自愿为原则,每一名大中专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活动,不得重复见习。

3.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见习基地,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行一次清理,重新确认资格并发文公布。

4.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doc):

1、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申请审核表

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实习)补贴申请名册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一五年一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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