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虞人社〔2011〕6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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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10】49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政策意见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助办理办法 (一)申报对象 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岗位补助 (三)申请条件 1、吸纳毕业后两年内未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现与市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 3、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为同一企业。 (四)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上虞市内企业招用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岗位补助申报表》(附表1); 2、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虞籍证明材料; 3、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五)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填写《上虞市内企业招用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岗位补助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 4、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财政局。 5、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经费划拨给申请企业。 二、市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税费减免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 (二)减免标准 1、对符合国、地税政策规定范围企业,当年新吸纳毕业后一年内未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上级下达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吸纳毕业后两年内的未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吸纳人数予以减免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申请条件 1、吸纳符合条件的虞籍高校毕业生,现与市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3、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为同一企业。 (四)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上虞市企业实体吸纳虞籍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附表2);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表3); 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新吸纳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新吸纳高校毕业生职工花名册(需企业盖章);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与新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填写《上虞市企业实体吸纳虞籍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国、地税务部门。 3、减免。国、地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先报地税部门扣减,再随带地税部门扣减审批表到国税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扣减。 三、租房补助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吸纳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本科毕业生回市内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上虞市内企业工作可累计计算)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上虞市内无个人房产(原拥有个人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视作拥有个人房产)并在百官街道、曹娥街道租住商品住房的(直系亲属拥有的商品住房除外),给予每月400元租房补助;在其他区域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240元租房补助,实际支付租金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补助。 (三)申请材料 1、《虞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申请表》(附表4)、《虞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汇总表》(附表5)一式二份; 2、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租房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及租赁商品房房产证复印件,原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后返还用人单位; 3、已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等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原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后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吸纳符合条件毕业生的市内企业填写《虞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申请表》、《虞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租房补助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由企业统一核实汇总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 4、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对申报用人企业和补助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核拨。 6、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划拨给用人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个人。 四、国家“211工程”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国家“211工程”虞籍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市内企业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生活补贴。 (三)申请材料 1、《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附表6)一式二份; 2、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薄、劳动合同、一年来工资清单、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原件经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归还。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交用人企业,企业统一核实汇总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 4、公示。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或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汇总补助金额并抄告市财政局。 6、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划拨给用人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二)减免标准 按8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条件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2、已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 (四)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减免申请报告; 2、高校毕业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本人身份证; 4、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凭减免申请报告及其他申请材料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2、减免。市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减相关税费。 3、抄告。市税务部门定期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抄告上述政策享受情况。 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从事符合行业条件且已申请到小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现行基准利率贴息,上限为5万元。 (三)申请条件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 2、已按有关程序向银行贷款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3、贷款用途为扩大生产经营。 (四)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虞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7); 2、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资料(主要核查贷款用途说明); 3、银行出具的贷款付息凭证(主要用于贷款贴息依据);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虞籍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虞籍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补助对象进行核实。 4、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财政局。 5、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经费划拨给申请对象。 七、高校毕业生新从事种养业创业补助办理办法 (一)申报对象 新从事种养业符合一定规模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按每个项目3-5万元标准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从事种养业达到基本规模的补助3万元,超过基本规模的按比例相应提高,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上虞市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新从事种养业补助申请表》(附表8); 2、相关种养业承包合同复印件; 3、《种养业项目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虞籍证明材料; 6、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虞市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新从事种养业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农林渔牧局。 3、审核。市农林渔牧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 4、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财政局。 5、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经费划拨给申请对象。 八、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经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部门或企业。创业园的认定参照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绍兴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高就联[2009]2号)文件。 (二)资助标准 建园资助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申请材料 《上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申请表》(附表9)、大学生创业园应所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创业园创建部门或企业填写《上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原件和一式五份复印件。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格进行现场评估和资料审核,形成资助意见,确认建园补助金额。 4. 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建园资助金额并抄告市财政局。 6. 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建园资助金额,一次性划拨给创建部门或企业。 九、见习基地见习补贴办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接纳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基地。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折算。 (三)申请材料 1.《上虞市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申请表》(附表10)一式二份; 2.见习人员的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书或学生证、生活费清单、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商业保险凭证等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附表11)、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意见表(附表12)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填写《上虞市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见习基地核实汇总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补助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 4、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对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汇总补贴金额并抄告市财政局。 6、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贴金额划拨给见习基地的单位。 十、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办理办法 (一)申报对象 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招收就业援助对象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在一年内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助。 (三)申请材料 1、《上虞市内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附表13)一式二份; 2、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和《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3、企业与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为困难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凭证及一年内的工资清单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就业援助对象补助资格条件等进行复审。 4、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汇总补贴金额并抄告市财政局。 6、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划拨给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 十一、高校毕业生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办法 (一)补贴对象 参加核定项目技能和创业培训的虞籍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虞籍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4)、《虞籍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汇总表》(附件15); 2、《参培人员培训鉴定(考核)名册》;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虞籍证明材料; 6、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7、参加培训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对已参加工作毕业生在岗培训或提升培训); 8、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各培训、鉴定机构将培训鉴定补贴的申请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补助对象进行核实并报送市财政局。 4、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将补助经费划拨给申请对象。 十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补助(贴)或扣发截留个人补助(贴)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相应补助(贴)款,申请单位或个人两年内停止享受相应的补助(贴)政策。 (二)上述相关补助(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材料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送相关部门。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为该项工作的承办科室。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表格请点击附件下载(表格附件.doc)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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